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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入刑正当化根据探讨:《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文解读

2023-05-15 08: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正当化根据的探讨

如上所述,“自洗钱”入刑与否的主要争议在于该行为是否侵犯了新的法益,有无超过上游犯罪所侵犯法益的范围与程度。如今《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刑,其正当化根据也正是基于此。本文认为,自洗钱入刑的正当化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洗钱犯罪不再单纯依附于上游犯罪,其具有一定的独立属性,其所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经超过了上游犯罪原本所侵犯的法益。正如王新教授所言,“洗钱犯罪经过演变与发展,具有很强的独立法律属性,从危害性层面看已经‘成人化’,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剪断了其与上游犯罪的‘脐带’,不能再将洗钱机械地理解为上游犯罪的附属物”。因此,即便是自洗钱行为,其所侵犯的法益也已超过了上游犯罪所侵犯的法益。

其次,“自洗钱”同样具有较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与传统的赃物犯罪相比,洗钱犯罪也已不再是单纯地“物理层面”上转移赃物,而是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漂白行为将“黑钱”合法化,法益侵害程度深、刑事追究难度大。

最后,自洗钱行为往往得不到与之法益侵害性相当的刑罚惩治。最为直接的体现是以跨境转移资产的方式进行洗钱,上游犯罪的实施地点在境外,而洗钱行为的实施地点在境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境外的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经查证属实的,不应当洗钱罪的认定。但是,对于“自洗钱”来说,同样的条件就可能存在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然而,事实上,“自洗钱”的法益侵害性并不比“第三人洗钱”的要低,所以“自洗钱”入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其实,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自洗钱”入刑早就有相应修改刑法条文的规划。如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第十条提到,要求推动研究完善相关刑事立法,修改惩治洗钱犯罪相关规定,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明确承诺执行的国际标准要求,研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除此之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在2019年2月发布的《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也曾提到目前中国刑法对“自洗钱”行为不单独定罪,该做法不符合FATF国际标准。而且中国执法部门当前仍处于“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轻洗钱罪”的打击思维和做法,并且对洗钱犯罪主观明知的标准过高,影响了进一步提升打击洗钱犯罪的成效。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洗钱罪的修改,将自洗钱入刑也是顺应国际趋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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